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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7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肖林斌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197号罪犯肖林斌,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小学毕业,住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6)甬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肖林斌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二千五百三十三元零三分,与其余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肖林斌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6)浙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林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林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肖林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肖林斌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林斌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唐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