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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旺兴与永年县旭诺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赵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旺兴,永年县旭诺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赵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赵旺兴。委托代理人武卫林、杜修林,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年县旭诺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洺关镇太白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经理。被告赵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旺兴诉被告永年县旭诺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赵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永年县旭诺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赵世平价值32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告永年县旭诺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赵世平价值320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同等数额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邵延军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代理审判员  王斯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