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岩与天津市半边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岩,天津市半边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8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岩,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峻山(刘岩之父),天津市桂发祥麻花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半边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滨江金耀广场A座4F3-02-04。法定代表人文玲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该公司人事专员。委托代理人卜璇,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岩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峻山,被上诉人天津市半边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刘岩。审 判 长  邱 明审 判 员  王鸿云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