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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婷与王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婷,王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高婷,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王淑珍,女,1960年2月29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原告高婷与被告王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登记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高婷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于2015年8月20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2130元,逾期缴纳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昕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