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惠龙与阮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龙,阮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50号原告李惠龙,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阮潇宇,男,30岁,汉族,住怀安县。原告李惠龙诉被告阮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永福审判员 兰逞彦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