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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惠龙与阮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龙,阮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50号原告李惠龙,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阮潇宇,男,30岁,汉族,住怀安县。原告李惠龙诉被告阮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永福审判员  兰逞彦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