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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与周昌卫、周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34号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俊,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昌卫。被告周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昌卫、周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临工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屠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旻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