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正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鹏鹏、贾海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正飞运输有限公司,薛鹏鹏,贾海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榆林市正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正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升,男,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薛鹏鹏,男,汉族,农民。被告贾海飞,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正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鹏鹏、贾海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榆林市正飞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二组证据,证据中包括原、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小额贷款人、担保人还款承诺协议书》一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小额贷款人、担保人还款承诺协议书》时,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在榆林市佳县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薛改香代理审判员 王继武人民陪审员 孔德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弓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