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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调确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吕尚芝、李发婵健康权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尚芝,李发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调确字第00047号申请人吕尚芝,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申请人李发婵,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发婵、吕尚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星审查此案,现��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李发婵、吕尚芝因健康权发生纠纷,于2015年8月8日经马安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李发婵自行将柴草移至他处,不得影响吕尚芝出行。2、吕尚芝一次性支付李发婵支付医药费900元。3、双方今后不再因此事发生矛盾纠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自愿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发婵与申请人吕尚芝2015年8月8日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