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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柏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柏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商初字第575号原告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理事长。被告李柏文,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柏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包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