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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行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楚照、密凤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楚照,密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兰行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沂市蒙山大道63号。法定代表人毛士西,局长。被执行人楚照。被执行人密凤荣。2015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临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楚照、密凤荣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2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楚照、密凤荣(夫妻)下达了临兰卫计费征告字(2015(02)]0040号A、B《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拟向二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2日分别对二被执行人下达了临兰卫计征决字(2015(02)]0040号A、B《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二被执行人各征收社会抚养费82872元,要求二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社会抚养费全额交纳,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二被执行人后,二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未按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催告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兰卫计征决字(2015(02)]0040号A、B《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楚照、密凤荣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各向本院交纳人民币82872元,共计165744元。执行费2386元,由被执行人楚照、密凤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伟审 判 员  沈秀俊审 判 员  王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颜丙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