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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央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马鞍山华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央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马鞍山华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58号原告:中央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陈茂平,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华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央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马鞍山华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央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称:中央花园小区系被告开发、出售。2007年4月底交房后,中央花园小区三期10栋、11栋、12栋、17栋、18栋不断有外墙瓷砖出现大面积脱落,已严重影响该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以及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数年间,由于外墙瓷砖脱落问题,也经过若干次的局部修复,但仍未彻底解决。原告认为,上述情况的出现应是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瑕疵所致,被告应承担翻修费用,不能以所谓的保修期已过为由免责。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修复中央花园小区三期10栋、11栋、12栋、17栋、18栋外墙。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央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均载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马鞍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属于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中央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央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庆人民陪审员  周华军人民陪审员  朱 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