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陈小鹏与石恒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恒源,陈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50-1号申请执行人石恒源。被执行人陈小鹏。申请执行人石恒源与被执行人陈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龙债初字第7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15年4月17日以(2015)龙执字第950-9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鹏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盘路XX号X号商住楼X层XXX房(房产证号:HKXXXXXX**)。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恒源与被执行人陈小鹏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石恒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小鹏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盘路XX号X号商住楼X层XXX房(房产证号:HKX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晓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邝道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