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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行申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运德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答复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00259号李运德:你因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李运德同志不应赔偿的答复》一案,不服本院(2013)豫法行终字第000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1996年因扩街改造,你家房屋被依法拆迁,原驻马店市政府拆迁指挥部将你安置在拆迁安置楼(廉租房)内。为解决你生活问题,原驻马店市政府领导1999年元月18日批示“在交通街扩建改造中安排一定门面房,土地使用费按规定交纳”,你于1998年12月23日交纳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共计2.5万元,2001年6月18日领导批示“土地出让金交2.5万元,建筑造价按成本价算。”你与原驻马店市驿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通街拆迁指挥部签订购买房屋协议书,购买宏大市场南大门临街房西边数第一间,楼上楼下建筑面积共45平方米,价格2.25万元。2001年9月20日,你签收领取了房屋补偿费10411.28元。现你已实际使用并办理了宏大市场门面房的产权证。你申诉称“1998年市政府拆迁安置办公会议决定并承诺:李运德拆迁安置问题由房管局在交通街宏大市场南大门改造中,划拨60平方米土地配套建筑两间门面房,竣工后以产权调换方式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多出部分以成本价购买”的主张无证据支持。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