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明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喻兵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星,喻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226-3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星。被执行人:喻兵。本院在执行陈明星与喻兵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翠屏民保字第286-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喻兵所有的位于宜宾市临港大道一段8号太阳岛11幢1单元4层1号房屋(宜宾市房产权证临港字第002011**号);翠屏区下江北倒迁小区“三江家园”6幢2单元3层1号房屋(宜宾市房产权证临港字第001957**号);翠屏区白沙组团学堂路金凤凰花园B区12幢1单元17层2号(宜宾市房权证临港字第002334**号)房屋中价值302000元的部分。本案现已达成和解协议,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三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保字第286-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喻兵所有的位于宜宾市临港大道一段8号太阳岛11幢1单元4层1号房屋(宜宾市房产权证临港字第002011**号);翠屏区下江北倒迁小区“三江家园”6幢2单元3层1号房屋(宜宾市房产权证临港字第001957**号);翠屏区白沙组团学堂路金凤凰花园B区12幢1单元17层2号(宜宾市房权证临港字第002334**号)房屋中价值302000元的部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