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新首信鞋业商店与武汉冰川集团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63号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新首信鞋业商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754号2楼-B。经营者王坚。被告武汉冰川集团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里新村155号。法定代表人冯三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新首信鞋业商店与被告武汉冰川集团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新首信鞋业商店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新首信鞋业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新首信鞋业商店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2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合计722元,由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新首信鞋业商店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张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袁毅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