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玉民、卢海清与被执行人程新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玉民,卢海清,程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120-1号申请执行人孟玉民,男,生于1950年1月20日,汉族,洋县人。申请执行人卢海清,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略阳县人。被执行人程新忠,男,生于1974年8月14日,汉族,汉台区人。孟玉民、卢海清诉程新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汉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玉民、卢海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7.35万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新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孟玉民、卢清海经济损失7.35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11月25日起按实际逾期时间计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截止2015年7月23日应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1853.39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0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2015年7月24日,本院依据(2015)汉台执字第00120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程新忠银行存款97573.39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汉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雄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