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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与马全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马全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245号申请人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全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全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啜起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