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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怀德与张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王怀德。被告张金科,又名张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德与被告张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王怀德负担。代理审判员李江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邢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