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怀德与张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王怀德。被告张金科,又名张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德与被告张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王怀德负担。代理审判员李江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邢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