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罗建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建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第273号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罗建太。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罗建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了(2014)开商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