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眉弟与朱月权、庄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眉弟,朱月权,庄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叶眉弟。被执行人朱月权。被执行人庄勤。关于申请执行人叶眉弟与被执行人朱月权、庄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庄勤名下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车辆识别号:LBEHDAFB9AY469464),被执行人朱月权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火车站前东小区全都花园6B幢7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号)(上述财产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2日);被执行人庄勤名下坐落于温化生活区房产(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1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浩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叶眉弟,女,1948年12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状元巷37号,身份证号码:330302194812282028。被执行人朱月权,男,1956年9月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中路珊瑚大楼607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5609072011。被执行人庄勤,女,1961年5月1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中路珊瑚大楼607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6105162026。关于申请执行人叶眉弟与被执行人朱月权、庄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庄勤名下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车辆识别号:LBEHDAFB9AY469464),被执行人朱月权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火车站前东小区全都花园6B幢7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号)(上述财产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2日);被执行人庄勤名下坐落于温化生活区房产(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1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徐文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浩特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徐文琛、王挺、杨军记录人:王浩特徐文琛:关于申请执行人叶眉弟与被执行人朱月权、庄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庄勤名下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朱月权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火车站前东小区全都花园6B幢701室的房产;被执行人庄勤名下坐落于温化生活区房产,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杨军: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