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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周源与被告张建锋、崔喜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周源,张建锋,崔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许周源,男,成年人。被告:张建锋,男,成年人。被告:崔喜海,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周源与被告张建锋、崔喜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周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给原告许周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勋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