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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9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王敏、李若萍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王敏,李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920-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法定代表人:董敬东。被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李若萍。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敏、李若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若萍、王敏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六虹桥路葡萄景园11幢103室【(实际门牌号为温州市鹿城区六虹桥路葡萄住宅区28幢102室)所有权证号:752763、752764)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若萍、王敏共有的抵押本案的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现因涉及腾空问题,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9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