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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非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与颜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执字第20-1号撰稿:××××年××月××日复审:××××年××月××日签发:××××年××月××日申请执行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和平,局长。被执行人颜艳(车之家汽车美容会所),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曹晓斌,居民。申请执行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环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颜艳(车之家汽车美容会所)自2014年8月在衡东县城关镇交通东路从事汽车美容、洗车服务项目以来,至今未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通过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违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营业和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辩称,2014年6月办理营业执照后依法营业,而且是自己办证建房,不需要验收。没有单位要求办理环评证,环保局文书不是本人签收,是由另一个合伙人签收的。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颜艳(车之家汽车美容会所)2014年8月在衡东县城关镇交通东路从事汽车美容、洗车服务项目以来,至今未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通过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环保局送达的文书,被执行人店内合伙人签收视为已送达。申请执行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志华审判员武晓峰代理审判员蒋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胡艳美校对责任人:陈志华打印责任人:贺笑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