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洪勤剑、管正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勤剑,管正德,徐金杰,洪勤剑,管正德,徐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957号申请执行人洪勤剑,男,1982年4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管正德,男,1969年3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徐金杰,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洪勤剑与被执行人管正德、徐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勤剑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管正德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徐金杰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洪勤剑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管正德、徐金杰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洪勤剑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管正德、徐金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19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