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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小连与沈小连、孙鑫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小连,孙鑫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459号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毓。委托代理人金亚平,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连。被告:孙鑫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小连、孙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532.5元,由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