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小连与沈小连、孙鑫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小连,孙鑫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459号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毓。委托代理人金亚平,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连。被告:孙鑫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小连、孙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532.5元,由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