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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903号原告潘某。被告李某。原告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我们离婚。被告李某辩称,我没有打过他,没闹过矛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二人分居至今。经调解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人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由结婚证、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已分居满两年,经调解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立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