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09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枣园村。法定代表人:徐子昂,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章贵金,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权利人已领取执行款2212336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6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