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浙江波都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高卢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浙江波都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高卢贸易有限公司,德高集团有限公司,潘鹏,刘小飞,潘光华,陈国连,刘琪,林晓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8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宗强。被执行人浙江波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晖。被执行人浙江高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晖。被执行人德高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玉收。被执行人潘鹏。被执行人刘小飞。被执行人潘光华。被执行人陈国连。被执行人刘琪。被执行人林晓晖,公民身份码:330302197411142837。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波都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高卢贸易有限公司、德高集团有限公司、潘鹏、刘小飞、潘光华、陈国连、刘琪、林晓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潘鹏、潘光华、陈国连共同共有坐落于杭州市山水人家.清水湾12幢商铺1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潘光华、陈国连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粗糠桥新宫前锦园4幢2501室(所有权证号:785870、785871)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27828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鹏、潘光华、陈国连共有的房产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另,被执行人潘光华、陈国连共有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8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