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聊城同创轴承有限公司与阜阳轴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01-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同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东邱村。法定代表人邱振通,总经理。被执行人阜阳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阜蚌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马玉峰,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同创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阜阳轴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兵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聊东执字第2301-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同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东邱村。法定代表人邱振通,总经理。被执行人阜阳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阜蚌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马玉峰,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同创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阜阳轴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敬斌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