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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xx与被执行人张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鲁xx被执行人张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xx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忠胜审 判 员  唐建民代理审判员  马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