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xx与被执行人张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鲁xx被执行人张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xx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忠胜审 判 员 唐建民代理审判员 马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