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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争气与黄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争气,黄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张争气,职业不详。被告黄卫民,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争气诉被告黄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缴款通知书后,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奕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