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争气与黄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争气,黄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张争气,职业不详。被告黄卫民,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争气诉被告黄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缴款通知书后,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奕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