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军申请执行武羊锁、苏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武羊锁,苏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武羊锁,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苏永林,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于王军申请执行武羊锁、苏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羊锁、苏永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武羊锁、苏永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永林所有的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 刘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