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辉、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辉,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道清。被执行人陈辉。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辉、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陈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7152.15元、1086.88元均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扣划所得款已用于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陈辉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花园路开发区宿舍4幢304室(所有权证号:0131627)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且被其他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设置抵押。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自动向申请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0万元。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10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辉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扣划所得款已用于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陈辉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