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甲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267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甲,男,汉族,1992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丁等人酒后到北郭乡御龙KTV内唱歌,因开包房大小问题,王某丙、王某乙与御龙KTV内的工作人员栗某某发生口角并将其推到大厅沙发上,后被他人劝说王某丙、王某乙回到包房内,过了十多分后,王某丙、王某乙又到KTV大厅找栗某某的事,随后王甲等人到大厅内,王甲用拳头朝栗某某面部殴打,后KTV的工作人员刘甲、石某某、刘乙、栗某某与王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丁等人互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栗某某双侧鼻骨多发骨折并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双眼挫伤属轻微伤;石某某背部皮下出血属轻微伤;刘甲胸部皮下出血属轻微伤;王丁左手中指近节创口属轻微伤;张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均属轻微伤。案发后王甲赔偿栗某某150000元,其他人民事赔偿互不赔偿。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及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甲和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丁等人酒后到北郭乡御龙KTV内唱歌,因开包房房间大小问题,王某丙、王某乙与御龙KTV内的工作人员栗某某发生口角,并将栗某某推到大厅沙发上,后经他人劝说王某丙、王某乙回到包房内。十多分钟后,王某丙、王某乙又到KTV大厅找栗某某,随后王甲等人到大厅内,被告人王甲用拳头朝栗某某面部进行殴打,后KTV的工作人员刘甲、栗某某、石某某、刘乙与被告人王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丁等人互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栗某某双侧鼻骨多发骨折并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双眼挫伤属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王甲于2015年1月30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投案。2015年2月2日,被告人王甲与被害人栗某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栗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并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栗某某的谅解。本案其他受伤人员经安阳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双方互不赔偿,互不追究。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王甲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王甲供述与辩解2014年12月12日晚上,其和王某丙、王某庚、张某某、王某乙、王丁等人酒后一块到北郭御龙KTV唱歌,KTV内的工作人员给他们开包间到地下室房间,唱歌期间,王某丙、王某乙及张某某一直没进包房内。后其听说自己的人在KTV大厅内打起架了,其便出来包房到KTV大厅内,没见到自己的人,其便到KTV外边,因当时喝的酒比较多,其听说自己的人与KTV内的人打架了,其和张某某便到KTV大厅内,非要找KTV内的人说事。在大厅内,其见KTV内一名个头较低的工作人员(穿着夹克,双胳膊上有黑白花纹)在吧台边站着,其上前跺到该青年肚上一脚,后就有人拦其,被人推拽过程中,其与KTV内的工作人员发生扯拽,双方的人就乱打到一块。当时参与打架的人比较多,互相殴打过程中,其被打跌到地上,后其站起来被拥到KTV门口,后现场有人拦开。后自己的人就都到KTV外边了,其怕KTV的人再打他们,就给其朋友李某甲、牛某打电话,让他们过来帮忙。过了会儿,他两个人带着人来了。后其和他们又一块进到KTV内,其见跺的那名低个男子在KTV向西走的间道口站着,其上前便去打该男子,其用拳头向该男子面部打了一拳,后被人拦开。(二)被害人栗某某陈述2014年12月12日晚上,其和刘甲、石某某、刘乙在KTV内上班。21时左右,吕村过来六七位客户来唱歌,他们自称认识王某戊,让其照顾点。后其给他们开个中包,领着他们下去到199包间,其就到KTV大厅。过了一会儿,199包间内上来二三个人,把其推到大厅沙发上。其见他们喝醉酒了便没吭声,199包间内有人便把他们二三个人拽走了。后其给王某戊打电话,让王某戊过来劝说一下199包间的客人。王某戊来后,其和王某戊到199包间,其去时还送了199包间一箱啤酒,在包间内,其和其中一个高个青年喝了个酒,后其就出来了。又过了一会儿,其在KTV大厅的沙发上坐着,这时199包间内的那二三名客人又上来,围住其非要找其的事。王某戊及KTV内的工作人员就都过来劝说他们,劝说期间,那二三名客人挣脱着就来打其,他们把其摁到沙发上,其从人群中挤出来,现场的人就拦他们,后他们被推到KTV外边,其也跟着到KTV外边。在外边站了会其又进到KTV内,那名高个青年及一名穿着羽绒服(衣袖及腰间有白色间道)的高个青年(王甲)嚷嚷着又进到KTV内,他们非要打其,这时那名穿羽绒服的高个青年上前跺到其肚上一脚,在场的人赶紧拦住他们,并向外推他们,推拽过程中,对方的人就和KTV内的工作人员乱打到一块,后打着的人都散开。其感觉很生气,就跑到监控室拿楼梯扶手准备与对方打,KTV内的其他工作人员也跟着其去拿不锈钢楼梯扶手,被老板李某乙拦住。又过了会儿,那名高个青年又进到KTV内,后不知怎么回事,刘甲打了该青年几拳,该青年便爬到大厅展示柜上,一会儿有人把该高个青年扶走。没过多大会儿,那名穿羽绒服的高个青年又带着人进到KTV内,他们进来要找刘甲,其在大厅间道口站着,这时穿羽绒服的青年就又跺了其一脚,并用拳头向其脸部张了几下,后其就被人拦到555包间了。其鼻部及右眼部受伤,面部右侧疼痛。(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甲(御龙KTV人员)证言2014年12月12日晚上,其和刘乙、栗某某等人在KTV内上班,21时左右,吕村过来六七位客户来唱歌,他们来了就和栗某某因为开包间的事情发生争吵,一直说瞧不起他们。其看他们都喝醉了酒,就和栗某某一直劝说他们,后他们就都下去到199包间唱歌了。后其听到大厅内吵吵起来,其到大厅见有人在大厅沙发上摁栗某某,其赶紧过去拦,这时栗某某从人群中挤出去,其见他们又撵着栗某某想去找他的事,其就劝说他们。张某某就骂其,说着就拽住其的衣服,其摔了他一下,让他松开衣服,他接着骂其,后被人拦到KTV外边,其也跟着到KTV外边。后在大厅内,一名穿胳膊及腰间有白道羽绒服的高个青年(王甲)和张某某又进到KTV内,穿羽绒服的高个青年到收银台边便跺了栗某某一脚,其和他人就去拦该青年,拦的过程中,该青年出手就打KTV内的人,后双方的人乱打到一块,当时参与打架的人多,都是互相拳打脚踢,后被拦开。一会儿,张某某一人进来大厅骂其,其就向张某某面部打了几拳,后摁住他,用脚踢了张某某一下,张某某就爬到柜台上了。2、证人张某某(王甲朋友)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2日晚上,其和王甲、王某乙等人一起去北郭乡御龙KTV唱歌,因为包房问题想让KTV优惠点。吧台一个低个的青年(栗某某)说愿意玩就玩,不愿意玩就走。后其和他人就去199房间唱歌了,但是很生气。唱歌过程中,王某戊和吧台那个青年进去房间,还送了一箱啤酒。一会儿,王某乙和王某丙去吧台了,看上去很着急,想找事的样子。其和王某戊跟上去,在吧台,双方说着话就打起来,打了一会儿就不打了。后其方的人站到大厅外面,并从家里叫人。后其又到大厅指着对方一个人吵,被这个人用拳打在左眼、鼻子上。后就听见又有打架的声音。3、证人石某某(御龙KTV人员)证言证明内容和证人刘甲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王丁、王某乙、王某己、王某丙、王某庚证言证明内容和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王某戊证言2014年12月12日晚上21时多,KTV内的栗某某给其打电话说KTV内有其几个不错的喝酒喝的挺多,后其到KTV,和栗某某一起到199包间,并送了199包间一箱啤酒,其给张某某解释了一下,并让栗某某给包间内的人喝了个酒解释了一下。后王某丙及王某乙喝的酒比较多,非要出去找栗某某,他们到大厅内沙发处围着栗某某,其赶紧拽王某乙及王某丙,KTV内的工作人员也都过来拦,拦的过程中,王某乙及王某丙冲上去把栗某某打翻到沙发上,栗某某就挤出人群,其和KTV内的工作人员赶紧拽住王某乙及王某丙,并推着他两个让他们往KTV外边走,推拽过程中,KTV内的刘甲骂了声,张某某便和这个高个青年推拽了几下。后到KTV门口西侧,刘甲又和张某某、王某乙发生推拽,现场的人赶紧把他们拦开。过了会儿,王甲从KTV内出来了,他听说张某某挨打了,就要进KTV内找事,其见张某某及王甲进到KTV内,KTV内便乱打成一团,其在人群中拦不住,只见王某庚被打跌到地上,KTV内的工作人员就都拿起不锈钢楼梯扶手了,李某乙赶紧拦KTV内的工作人员,后在场的人就都不打了。其和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及王甲等人都到KTV外边,王某乙及王甲非要叫人来找事,张某某说一人到KTV说一下,想调和一下打架的事情,刚进到KTV内,不知怎么回事,刘甲用拳头打张某某,用腿顶张某某的面部,后张某某就爬到展示柜上。过了会儿,张某某被扶着到KTV外边,其见张某某嘴内出血,眼部肿胀,王甲数落其没管好事,自己人现在都受伤了,后其到KTV外边就不管了。过了会儿,王甲又领着人进到KTV内。6、证人李某乙证言案发当晚23时左右,栗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来KTV内找事。后其到KTV内见有七八个小青年在KTV门外吵吵,嚷嚷着要打栗某某,其看他们都喝酒了,就告知KTV内的工作人员别管他们了。过了会儿,那伙青年中有几名男子进到KTV内,其中有人跺了栗某某一脚,后KTV内的人员赶紧向外拦打栗某某的青年,推拽过程中,KTV内的工作人员就和那伙青年乱打到一块,其赶紧拦没拦住,后KTV内的工作人员便都拿起不锈钢楼梯扶手参与打架,其赶紧给KTV内的工作人员夺楼梯扶手,不知谁用楼梯扶手乱敲了两下,双方就都不打了。那伙人便都出去了,又过了会儿,其又听到KTV大厅内乱吵吵的,出来后见有一名青年在大厅展示柜上爬着,其就报警了。后其有事去楼上,后听说栗某某又被那伙青年打了一顿。(四)鉴定结论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栗某某双侧鼻骨多发骨折合并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双眼挫伤属轻微伤。(五)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投案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甲于2015年1月30日主动到北郭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截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4、安阳县公安局吕村派出所证明及安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甲于2009年12月2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未满18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5、调解书、撤诉书、谅解书、收到条、安阳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2015年2月2日,被告人王甲与被害人栗某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栗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并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栗某某的谅解。本案其他受伤人员经安阳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双方互不赔偿,互不追究。另有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王甲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酒后随意在御龙KTV内滋事,致被害人栗某某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量刑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及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改玲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亚菲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