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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与浙江艳棱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浙江艳棱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焕斌。被执行人浙江艳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耀芳。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艳棱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艳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恢桥路49号土地正有本院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上述土地涉及征收问题,正协调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6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徐文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浩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路30号C座三楼,机构代码:145030606。法定代表人:余焕斌。被执行人浙江艳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灰桥路49号,机构代码:100000000。法定代表人:潘耀芳。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艳棱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艳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恢桥路49号土地正有本院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上述土地涉及征收问题,正协调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6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徐文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浩特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徐文琛、王挺、杨军记录人:王浩特徐文琛: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艳棱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艳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恢桥路49号土地正有本院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上述土地涉及征收问题,正协调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杨军: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6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