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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卢则锦与鲍选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则锦,鲍选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539-2号申请执行人卢则锦。被执行人鲍选靖。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卢则锦与被执行人鲍选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鲍选靖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8月23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3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财产可以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5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