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充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充,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充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充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吉长北方经证字第31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徐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