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春霞信用卡诈骗、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1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霞,无业。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春霞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春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春霞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卡号为51×××73。2012年10月23日,张春霞在东莞市普贤行茶行刷卡消费了99856元后就一直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截至2014年3月21日,张春霞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99323元,利息等费用共68608.77元。后中信银行多次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信函等方式催收欠款,但张春霞一直不予归还。二、诈骗的犯罪事实2011年10月,被告人张春霞将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理想0769家园一期商住区B10栋A单元301的房子作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53万元。2013年8月3日,张春霞为骗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以280元的价格找一名女子伪造了一张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理想0769家园一期商住区B10栋A单元301的房产证,并以此房产证为抵押,先后二次向张某借款共22万元。后张春霞一直没有还款。2014年4月1日,被告人张春霞再次找人伪造了一张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理想0769家园一期商住区B1O栋A单元301的房产证,并以此房产证为抵押,向被害人李某甲借款6万元。后张春霞一直没有还款。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张春霞又一次找人伪造了一张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理想0769家园一期商住区B1O栋A单元301的房产证,并以此房产证为抵押,向被害人李某乙借款10万元。后张春霞一直没有还款。2014年10月31日,张某、李某甲、李某乙到万江房地产管理所查询,发现张春霞所提供的房产证是伪造的。2014年11月6日,李某甲等人在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理想0769家园一期商住区B1O栋A单元101找到张春霞并报案,公安机关将张春霞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借款协议,借条、借据,假房产证,东莞市万江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证明等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春霞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春霞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春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上诉人张春霞上诉提出:1、她并没有恶意透支,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无能力归还信用卡欠款;2、她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能力归还借款,并没有逃避,也没有用于挥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2011年8月21日,上诉人张春霞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卡号为51×××73。2012年10月23日,张春霞在东莞市普贤行茶行刷卡消费了99856元后就一直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截至2014年3月21日,张春霞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99323元,利息等费用共68608.77元。后中信银行多次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信函等方式催收欠款,但张春霞一直不予归还。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单位报案人文志坤(系中信银行员工)的陈述,陈述张春霞于2011年8月21日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白金信用卡,中信银行审批通过,寄发卡号为51×××73的信用卡并审批通过额度为10万元。初时张春霞尚能正常还款。2012年10月23日,张春霞在东莞市普贤行茶行刷卡消费了99856元,后一直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自2012年12月22日张春霞信用卡发生透支逾期后,银行通过短信、信函、电话、委托第三方催收等方式多次张春霞进行催收,但张春霞一直没有还款。截至2014年3月21日,张春霞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99323元,利息等费用68608.77元。2.委托书,证实中信银行委托员工文志坤就本案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3.中信银行的报案材料,证实截至2014年3月21日,张春霞的信用卡欠本金99323元,利息等费用68608.77元。4.信用卡交易流水,证实涉案信用卡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东莞市东城普贤行茶行消费99856元。5.银行催收历史,证实中信银行通过短信、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向张春霞催收的情况。6.上诉人张春霞的供述,在公安机关供述她于2011年10月将房产证放在中国建设银行贷款53万元,用于家庭成员医疗。2012年10月底在普贤行茶行刷中信银行信用卡消费约10万元,后因工作不顺利,一直无力偿还。透支的钱用于在东莞南城区西平一店铺的装修款。透支后,中信银行多次打电话叫她还款,但她没钱归还银行。还有银行工作人员在找不到她的情况下,到她母亲的家里找她还钱,事后是其母亲告诉她的。她没有变更电话,只是电话坏掉,很久没使用号码136××××8588。在检察机关供述她于2014年3月刷卡购买茶叶、茶具等筹备开店(香车驿站),消费了99323元,后来没还钱。二、诈骗的犯罪事实1.2011年10月,上诉人张春霞将位于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理想0769家园一期商住区B10栋A单元301的房子作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53万元。2013年8月3日,张春霞为骗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以280元的价格找一名女子伪造了一张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理想0769家园一期商住区B10栋A单元301的房产证,并以此房产证为抵押,先后二次向张某借款共22万元。后张春霞一直没有还款。2.2014年4月1日,上诉人张春霞再次找人伪造了一张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理想0769家园一期商住区B1O栋A单元301的房产证,并以此房产证为抵押,向被害人李某甲借款6万元。后张春霞一直没有还款。3.2014年6月7日,上诉人张春霞又一次找人伪造了一张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理想0769家园一期商住区B1O栋A单元301的房产证,并以此房产证为抵押,向被害人李某乙借款10万元。后张春霞一直没有还款。2014年10月31日,张某、李某甲、李某乙到万江房地产管理所查询,发现张春霞所提供的房产证是伪造的。2014年11月6日,李某甲等人在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理想0769家园一期商住区B1O栋A单元101找到张春霞并报案,公安机关将张春霞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张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借款协议,借条、借据,民事判决书,电子银行回单,调查函,假房产证,东莞市万江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证明,上诉人张春霞的供述等证据。关于上诉人张春霞上诉所提的意见,经查,1、上诉人张春霞申请的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其透支消费了99856元,并且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经银行通过短信、信函、电话、委托第三方催收等方式多次催收,仍不还款,其行为属于恶意透支,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张春霞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隐瞒其理想0769家园一期商住区B10栋A单元301的房子已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的情况,三次伪造房产证,并以伪造的房产证为抵押向被害人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春霞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上诉人张春霞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春霞所提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运祎代理审判员 胡文轩代理审判员 吕 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庾桂香第8页共8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