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丽丽与包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肖丽丽,包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肖丽丽。被执行人包国东。关于申请执行人肖丽丽与被执行人包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包国东名下车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SVJJ133342204571)的桑塔纳牌机动车,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7月6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8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肖丽丽,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金穗园4幢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312260022。被执行人包国东,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康乐大厦2号楼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009223233。关于申请执行人肖丽丽与被执行人包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包国东名下车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SVJJ133342204571)的桑塔纳牌机动车,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7月6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8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郑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