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麦欠兰与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欠兰,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42号原告(互诉被告)麦欠兰,户籍地址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马海燕,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云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诉原告)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仕荣。委托代理人刘昕,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麦欠兰与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互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麦欠兰的委托代理人董云健,金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麦欠兰于2013年12月23日入职金亚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麦欠兰的工作岗位为电商销售部网络推广专员,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后实际工作岗位为海外电商部的网络销售,工作地点在深圳市。二、工资标准:2014年6月之前,麦欠兰每月工资为4500元;2014年6月起,麦欠兰每月工资为5200元,含基本工资2700元、岗位工资450元、绩效工资675元、餐费补贴225元、交通补贴225元、保密费225元、年假工资700元。三、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14年12月9日,金亚公司向麦欠兰发出通知,称将于2015年1月8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因是麦欠兰所在的海外电商部将被撤销。2014年12月19日,麦欠兰发送邮件告知全体员工其怀孕的事实。2014年12月24日,麦欠兰向金亚公司发出《关于公司欲非法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况的说明》,告知公司其已怀孕,同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海外电商部将解散,公司可以与本人协商调岗。在保证薪资待遇不变且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人同意公司合理合法的调岗要求。”)或支付8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2014年12月26日,金亚公司向麦欠兰发出《工作安排通知书》,安排麦欠兰任福永仓库(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润恒鼎丰工业园1栋5楼)的仓库主管,并要求麦欠兰于2015年1月5日到福永仓库报到,同时告知麦欠兰三日未到岗报到则视为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月7日,麦欠兰向金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继续履行麦欠兰与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函》,告知金亚公司其拒绝执行福永办公室仓库主管一职的岗位调整,要求金亚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9日,金亚公司向麦欠兰发出《关于“麦欠兰工作安排”的回复》,称海外电商部门已经撤销,金亚公司已无法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在该部门给麦欠兰安排工作,公司的工作安排已充分考虑了麦欠兰怀孕的实际情况及其关于维持薪资待遇不变的要求,同时再次通知麦欠兰于2015年1月12日到福永仓库报到,否则视为旷工。2015年1月14日,麦欠兰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局信访投诉亚金公司拖欠工资、调岗等事项,并被受理。2015年1月17日,亚金公司在《深圳晚报》上刊登《通知》,称“我公司员工麦欠兰2015年1月5日起至今5天以上没来公司上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通知本人三天内返岗,逾期将按公司规章制度依法处理,特此通知。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月22日,金亚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上称“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4日和2015年1月17日先后三次发通知要求你到岗上班,你却旷工至今,即自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22日共计旷工9天,你这种连续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视为你自动离职,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金亚公司称,其在安排麦欠兰到福永仓库工作前,已向麦欠兰提供了两个工作岗位供其选择(即网络客服及销售岗位,二者的工作地点均在南山,工资结构均为底薪2700元、餐补225元、交通补贴225元、保密费225元、年休假工资700元及提成;其中网络客服存在晚班,但麦欠兰怀孕期间不会安排其上晚班),但麦欠兰不同意,原因是认为工资没有保障;在《关于公司欲非法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况的说明》中,麦欠兰确认其原工作部门及岗位已经撤销的事实,也同意在保证薪资待遇不变且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作出的合理合法的调岗要求;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在深圳,故金亚公司安排了工资待遇与原工作岗位一致、劳动强度合适且不带有惩罚性侮辱性的仓库主管岗位给麦欠兰;麦欠兰经多次通知未到新岗位报到,也未在原工作地点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金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麦欠兰称,金亚公司虽曾向其提供网络客服及销售岗位让其选择,但当时告知的岗位工资标准并非公司所称标准,而是远低于原工资水平;此后,金亚公司未经与麦欠兰协商单方安排其任福永仓库主管,麦欠兰因家住南山西丽且怀有身孕,无法胜任该岗位,并已明确告知金亚公司其拒绝接受该工作安排;麦欠兰休假结束后于2015年1月12日至南山原工作地点上班,才得知公司已注销了其指纹,致使其无法进入工作场所。麦欠兰当庭陈述,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意担任网络客服岗位。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麦欠兰怀孕期间工作部门及岗位被撤销,金亚公司应当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深圳,金亚公司安排的福永仓库主管工作地点未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但该工作地点确与其家庭住址相距甚远,麦欠兰孕期内确不适合如此舟车劳顿。金亚公司未经与麦欠兰协商,单方安排其担任福永仓库主管,在麦欠兰明确拒绝后,未与其重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于麦欠兰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金亚公司亦未提供新的劳动合同变更方案与麦欠兰进行协商,故麦欠兰在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未能为金亚公司提供劳动的责任不在麦欠兰,金亚公司主张麦欠兰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事实依据,金亚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现麦欠兰诉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仲裁裁决裁令双方继续履行2013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的劳动合同,麦欠兰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网络客服(孕期内无需上晚班),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工资结构为底薪2700元、餐补225元、交通补贴225元、保密费225元、年休假工资700元及提成,劳动合同其他内容不变。四、关于2014年12月的工资:双方确认的麦欠兰2014年12月考勤异常情况如下:3日下午事假3小时,4日病假1天,5日下午病假2小时,9日下午病假3.5小时,12日病假1天,26日至31日病假4天。麦欠兰2014年12月25日没有出勤。但依据麦欠兰提交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其建议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1日给予麦欠兰病假。故12月25日不应按旷工处理。经计算,劳动仲裁认定金亚公司应支付麦欠兰上述期间的工资4232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五、关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如前所述,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麦欠兰未能为金亚公司提供劳动的责任不在麦欠兰,故金亚公司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麦欠兰上述期间的工资。经计算,劳动仲裁认定金亚公司应支付麦欠兰上述期间的工资3204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六、关于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7月的工资:如前所述,2015年1月23日至麦欠兰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3日期间未能为金亚公司提供劳动的责任不在麦欠兰,故金亚公司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付麦欠兰上述期间的工资。麦欠兰主张月工资标准按4803.76元/月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故金亚公司应支付麦欠兰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的工资14411.28元。关于2015年4月23日之后的工资,麦欠兰可另行主张权利。七、关于律师费:麦欠兰因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根据其胜诉比例计算,金亚公司应支付麦欠兰律师费1033.62元。八、劳动仲裁情况:麦欠兰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如下:1、金亚公司继续履行与麦欠兰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岗位为网络推广专员);2、金亚公司支付麦欠兰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工资100878.96元;3、金亚公司支付麦欠兰2014年12月份的工资4803.76元;4、金亚公司支付麦欠兰律师费5000元。2015年4月3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5]7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双方继续履行期限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的劳动合同,麦欠兰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网络客服(孕期内无需上晚班),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工资结构为底薪2700元、餐补225元、交通补贴225元、保密费225元、年休假工资700元及提成,劳动合同其余内容不变;2、金亚公司支付麦欠兰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3204元;3、金亚公司支付麦欠兰2014年12月份工资4232元;4、金亚公司支付麦欠兰律师费352元;5、驳回麦欠兰的其他仲裁请求。九、麦欠兰的诉讼请求:1、金亚公司继续履行与麦欠兰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金亚公司支付麦欠兰2014年12月、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7436元;3、金亚公司支付麦欠兰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7月的工资86467.68元,月工资标准按4803.76元/月计算;4、金亚公司支付麦欠兰律师费5000元。十、金亚公司的诉讼请求:1、双方不继续履行期限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的劳动合同,不确认麦欠兰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网络客服(孕期内无需上晚班),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工资结构为底薪2700元、餐补225元、交通补贴225元、保密费225元、年休假工资700元及提成;2、金亚公司无须支付麦欠兰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3204元;3、金亚公司无须支付麦欠兰2014年12月份工资4232元;4、金亚公司无须支付麦欠兰律师费352元;5、本案诉讼费由麦欠兰承担。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与麦欠兰继续履行期限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的劳动合同,麦欠兰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网络客服(孕期内无需上晚班),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工资结构为底薪2700元、餐补225元、交通补贴225元、保密费225元、年休假工资700元及提成,劳动合同其余内容不变;二、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麦欠兰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3204元;三、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麦欠兰2014年12月份工资4232元;四、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麦欠兰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的工资14411.28元;五、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麦欠兰律师费1033.62元;六、驳回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麦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麦欠兰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麦欠兰负担。金亚公司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金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运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