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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知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湖塘供销超市宾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湖塘供销超市宾舍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1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委托代理人:郑计欣。委托代理人:谷伟。被告:绍兴县湖塘供销超市宾舍便利店。经营者:金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湖塘供销超市宾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解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