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樊金环诉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樊金环,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进营,男,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武,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爱国,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原告樊金环诉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金环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金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喜儒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