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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何龙申请汤军智徐景英民间借贷纠纷追加保证人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何龙,汤军智,徐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80-4号申请执行人丁何龙,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鹰潭市余江县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汤军智,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上饶市余干县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徐景英,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吉林省松原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保证人胡华英,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执行丁何龙与汤军智、徐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军智、徐景英不能履行(2015)丰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胡华英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现因被执行人汤军智、徐景英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证人胡华英所有的座落于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房产证号:余干房权证玉亭镇字第201165**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