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莫迪娜与张智勇、沈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迪娜,张智勇,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2378号申请执行人莫迪娜,男,199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莫桥头30号。被执行人张智勇,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工农新村11组朝晖西路79号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沈洁,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火街29组星火南路112号8幢1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迪娜与被执行人张智勇、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张智勇尚欠申请执行人莫迪娜借款254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5110元,被执行人沈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智勇、沈洁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237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迪娜发现被执行人张智勇、沈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