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夏运芝与辛集市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运芝,辛集市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二初字第00112号原告:夏运芝。委托代理人:王彦考,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集市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申,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武浩,该公司职工。原告夏运芝与被告辛集市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运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彦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武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4月9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辛集市供热小区1号楼301室房产一处(带车库),原告已全额向被告交付购房款190884元(包括房款、维修基金、车库款)。被告承诺2007年6月份之前办房产证。交房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方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为原告办理。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理应在交房后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多年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本案争议房产辛集市供热小区1号楼301室房产(带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关于供热小区的房产证在2006年竣工以后一致积极主动给办理,没有承诺2007年6月前办房产证,里面有9户带车库,没有承诺给车库办房产证,车库也办不了房产证,房产的土地证已经办下来了,别的手续都全,下一步该办房产证了,办房产证的内容不包括车库。诉讼费要求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006年4月9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辛集市供热小区1号楼301室房产一处(带车库),原告已全额向被告交付购房款190884元(包括房款、维修基金、车库款)。至2015年7月28日原告购买的房产未办理房产证。车库没有规划许可证。本院认为,为房产办理房产证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办理时有相应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为房屋的出售方的被告并不是法定的办证机关,其所需履行的是合同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附随义务,是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提供办理房产证时房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和应由其提供的配合行为。房产证什么时间能办成,由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审查确定,司法权力不能干涉行政职权,因此法院只能限定被告履行配合义务的开始时限。车库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按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原告为车库办理房产证的诉求,本案不作处理。被告未及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辛集市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辛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供办理原告夏运芝购买的位于辛集市供热小区1号楼301室房产(不含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履行相应的办证配合义务。(相关材料和配合义务以该局的要求为准)。二、驳回原告夏运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辛集市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张海涛审判员 赵彦表审判员 赵彦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