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四终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学红与李成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娟,王学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娟,1968年1月14日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郑英杰,龙口经济开发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红,农民。上诉人李成娟因与被上诉人王学红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龙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王学红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李成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成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成娟与被上诉人王学红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成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华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斐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