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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吕少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永福百货商店,吕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160号(2015)黄浦执字第41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园,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永福百货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福佑路XXX号XXX层XXX室。被执行人吕少华,女,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永福百货商店、吕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2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永福百货商店系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吕少华为该企业业主(经营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永福百货商店、吕少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5280元及依法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永福百货商店、吕少华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平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建      盈审判员 王      志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      建      盈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