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吕少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永福百货商店,吕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160号(2015)黄浦执字第41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园,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永福百货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福佑路XXX号XXX层XXX室。被执行人吕少华,女,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永福百货商店、吕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2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永福百货商店系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吕少华为该企业业主(经营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永福百货商店、吕少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5280元及依法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永福百货商店、吕少华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平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建 盈审判员 王 志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 建 盈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