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振红与李洪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吴振江,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洪涛,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洪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洪涛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洪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洪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