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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肇庆市定康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定康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213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定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陈伟仿,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秋火,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告肇庆市定康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并已告知申请人;因上述财产暂难以处置,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张红兵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