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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邱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邱志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志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志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许鹏飞 百度搜索“”